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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结合本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将遵循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主动公开依法应该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基金会公布的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五条 基金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信息,应主动予以公布:

(一)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布:

(一)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涉及知识产权;

(二)阶段性信息或处于审议、处理过程的信息;

(三)内部工作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布的信息;

(五)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布的意见征询未向本基金会作答复的。

第八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将需要公开的信息及时予以公开。

第九条 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条 基金会秘书长全面负责基金会信息公布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布工作计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布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进基金会信息公布工作。

第十一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基金会公布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承办信息公布工作;定期监测各部门负责管理并已经公布的信息;同时对已公布的信息做好妥善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各岗位在岗人员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布;部门主管负责管理本部门产生的信息,提出信息公布建议,并经秘书处呈相关领导及秘书长审批,必要时经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公布。

第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应当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四章 新闻发言人

第十四条 基金会设新闻发言人1名,由基金会秘书长担任。

第十五条 新闻发言人主要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方式对本基金会重大、敏感问题,全局性、综合性相关信息进行对外发布。

第十六条 新闻发言人应讲党性、讲政治、守规矩,熟悉本基金会的全面情况,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育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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