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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基金会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募集、接受、使用、管理捐赠资金及其他资产;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符合章程规定的公益活动,提高资金等各项资产的使用效率;保证基金会资金资产安全,防止流失。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经济活动,加强经济核算;合理编制基金会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加强资金资产管理,促进保值增值;如实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对基金会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制

第四条 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议的主要内容包括:(1)财务管理相关规章制度;(2)年度经费收支预算和决算;(3)投资及其他重大事项。

在基金会理事会领导下,秘书长全面负责基金会财务工作,对本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基金会的日常会计核算由基金会财务部门负责,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基金会监事会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以下简称“学校”)财务处、审计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基金会财务部门按照《会计法》规定及基金会开展业务活动需要,配备财务主管及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财务人员。财务人员数量应当满足不相容职务分离的要求。会计岗位、出纳岗位和投资岗位的人员不得互相兼任。基金会秘书处设有分管财务副秘书长1名,由学校财务处处领导兼任,分管基金会财务部门。基金会财务部门主管由学校财务处委派,日常审核会计可由基金会公开招聘,出纳岗位(现金、银行)会计由财务处统筹安排。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的收入是指基金会依法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主要包括捐赠和资助收入、投资增值收益、开展活动或者提供服务的收入、其它合法收入。

捐赠和资助收入,即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或者资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资金和股权、实物等资产。

投资增值收益,即将基金会的资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保值、增值获得的收入。

开展活动或者提供服务的收入,即基金会通过自身服务或者开展其他形式活动获得的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业务以处获得的其他收入,如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七条 基金会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组织收入,所有资金必须全部及时进入基金会的账户,并按捐赠来源和公益资助种类分类专项核算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对于各项收入按是否存在时间或用途的限制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并于期末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非限定性净资产和限定性净资产,作为净资产的加项。

第九条 基金会接受的非现金捐赠,在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或其他凭据的情况下,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在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情况下,应以其公允价值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没有发票、报关单或其他凭据作为入账依据的,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十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质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

第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一般应有反映捐赠人意愿的记录或协议。基金会接受10万元以上的捐赠、长期或者限定性捐赠,必须要有双方认可的捐赠协议。大额外币捐赠款和跨境人民币捐赠款均应订立书面捐赠协议。基金会新接受捐赠的协议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的,协议由理事长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人民币5000万元及以上的须经理事会同意后方可签署。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资产是指基金会占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基金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基金会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十三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等。基金会按财政部规定的基本规范管理货币资金,及时做好对流动资产的清理结算工作。

第十四条 现金管理。

1、基金会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现金管理。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的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

2、现金要做到日清月结。每日业务结束后,出纳将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是否相符。会计人员应不定期对现金进行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如发现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不符,须立即查明原因。

3、办理大额现金支取业务的经办人至少提前一天向出纳人员预约。

4、接受捐赠、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发生的现金收入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用不符合规定的凭证顶替现金,即不得白条抵库;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得公款私存。

5、基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开立外汇账户,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及银行的相关规定办理外币捐赠入账及结汇手续。

第十五条银行存款管理。

1、严格按规定开立基本银行存款账户(具有开户许可证)和一般银行存款账户

2、不属于现金结算范围的款项支付应全部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3、银行印鉴和网银支付密码实施双人保管。

4、新设和变更银行账户须经理事长同意后方能开设。每周开展银行对账工作对未达账款及时分析和处理。

5、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第十六条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的固定资产,是指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或出租而持有的,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馆藏图书,也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接收捐赠和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固定资产分为七类:房屋和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交通工具、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最短折旧年限为: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陈列品为10年;

(三)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为5年。

基金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并结合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因技术落后、已过使用年限等正常报废后,受益单位的资产管理员需向基金会秘书处备案登记,进行报废处理。

第十八条 基金会配备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并要求受益单位接收或者采购固定资产前配备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定期盘点制度,对非现金资产应该进行登记和管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受益单位的项目包括接收或者采购固定资产时,项目立项前必须指定本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作为资产管理人员,否则不能进行立项或者资产采购。受益单位的资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当与新的资产管理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清点核对,并向教育基金会备案。基金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第五章 项目的预算、管理和终止

第十九条 基金会应当将接受的捐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基金会接受捐赠,必须与捐赠人明确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基金会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办法》进行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实行预算管理制度,所有项目必须编制项目预算,项目执行单位和基金会审批后,方可执行及报销。需报销费用额度不超过项目预算额度的,审批后进行报销;超出预算额度的费用,预算调整申请通过后,按新预算审批报销。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项目预算,经项目负责人申请,项目执行单位和基金会审批同意后可以调整。

项目总预算不超支的,调整额度在总预算15%并且额度在50万元以内的,由秘书长审批;调整额度在总预算15%以上的50%以内(不含),并额度在100万元以内的,由理事长或者副理事长审批;其累计金额超过原总预算50%及以上或者额度超过100万元的,报理事会审批。

项目总预算超支的,按原项目立项流程进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使用,不能随意改变捐赠资金的使用方向和用途,专款专用,不能“混收混支”,不得开支与约定无关的费用。如需改变用途,必须取得捐赠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资助学校的项目,在使用时可转至学校进行财务明细核算。基金会向学校转款等事项,作为特殊会计业务实行审批制度。基金会应在项目结束或者当年年底向学校要求转至学校核算款项的支出明细,归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终止时,项目编写项目结项报告,对未使用完预算进行结算。

第六章 费用管理、报销与审批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的费用(支出)严格执行国家、学校和基金会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不得支付超标部分。

第二十七条 费用是指基金会在开展其章程规定的募集资金和资助公益事业的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资产耗损,按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业务活动成本,是指基金会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主要核算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资助费用和开展公益项目或者为实施项目发生的项目运行费用。按项目或者业务大类进行核算和列报。

项目运行费用是指为实施项目而需要支付的费用,包括:

1、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劳务费、专家费等;

2、为项目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的费用等;

3、为项目的宣传、推广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

4、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5、项目运行费支出必须坚持合法合理的原则,并厉行节约。所发生的费用应履行规定的财务报销手续,要求所报销票据合法、合理、齐全。

管理费用,主要核算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的各项费用,包括理事会经费、基金会聘用人员工资福利和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基金会的管理费用支出应该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当年累计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筹资费用,主要核算基金会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基金会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举办的募款活动费、印刷费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的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有关的费用等。

其他费用,主要核算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资助活动项目按约定的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用款进度支付费用。对限定性捐赠项目,在基金会接受捐赠签署协议时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支付时间、金额和支付方式的,可直接按照已签协议执行;对其它项目,按预算批准或项目批准时规定的预算金额和进度支付。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可以委派专人监督项目以保证项目资助协议或者捐赠协议的执行。若受益单位或个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停止资助,通报学校及相关单位,并依法依规追缴违约资金。

第三十条 费用报销应根据项目预算执行。项目内预算确需调整的,可以根据预算调整审批过程调整,但不能超过项目总预算。超预算的项目,对于超支部分应重新申请资金,进行项目立项。

第三十一条报销发票需注明单位和税号。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育基金会;税号,5334000074676594XQ。经办人对报销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须严格审核。基金会接受抬头是“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育基金会”的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

第三十二条 报销发票统一填制“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育基金会费用报销单”,并由经办人、验收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或者线上审批后,交基金会审批。报销单的验收人须为学校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第三十三条 报销发票填开内容笼统的,需附盖有发票(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的购货小票或者清单,网购商品需附能证明交易完成的网购订单。

第三十四条 单次采购或者购买服务的金额超过50,000元以上的必须提供合同原件。合同由项目负责人、基金会理事长或者理事长授权人员签字,盖基金会公章或者基金会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在同一单位15日内的同类采购视为同一次采购,超过50,000元的,应签订合同。无特殊原因,同一活动的同类事项不得拆分。

第三十六条 签订单价超过10万元以上(含)的仪器、设备或者其他资产、服务的采购合同时应递交三家以上供应商的比价报告或者单一采购来源情况的说明,并附在报销材料中。

第三十七条 报销原则上以非现金形式结算。以对公转账方式报销结算的,由基金会对公账户进行转账;其他的支付款,在报销时必须提供支付记录(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通过银行转账(支票、汇款)到报销人的银行卡进行结算。

第三十八条 校内收款人信息以学校财务处登记信息为准,校外人员需要提供银行卡号、开户行、身份证号和手机号。

第三十九条 超过5,000元的单张发票,需登录国家税务机关网站进行发票查验,并打印查验记录附于发票后方可报销。多张连续号码的发票视为单张发票。

第四十条 报销多张出租车发票需在报销凭证上注明事由,多张连号的出租发票不予报销;同一辆出租车发票每次限报一张,优步、神州等出租公司的出租发票开具内容为“租车服务费”的,报销时需附用车清单;汽车租赁发票需提供租赁合同或者清单,由项目负责人签字。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原则上不预借业务费用。如有特殊原因确须借用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或者线上审批后,交基金会审批。用于采购或者向其他对公账户预支借款,还应提供合同。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项目借款应及时报销,无故不及时报销的或者无合理原因未报销直接归还借款的不得再借款。国内差旅和采购借款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国外差旅和采购借款不得超过9个月。存在超出以上时间的借款的项目执行单位,基金会有权拒绝审批同一项目执行单位的其他项目费用的报销。

第四十三条 举办活动的报销需附活动情况说明(可以新闻稿、活动申报书等代替)和费用清单,发票日期应与活动举办日期基本符合,活动说明和费用清单应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或者加盖项目执行单位公章。奖品等发放应有领取人签字或者参加人名单等材料。

第四十四条 出国费用报销以学校国际合作部审核的结果为准。报销短期出国交流费,出国前须事先在所在单位办理出国任务批件书。报销时须提供:出境任务批件、机票行程单或者其他交通工具票据、境外住宿发票(receipt、invoice、bill等)、护照首页照片页、签证页和出入境页复印件等材料。境外费用应提供支付记录。无法提供出境批件的,应提供包括出差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单位签章,报学校国合部审批同意的说明材料,报基金会领导审批后进行报销。

第四十五条 如捐赠协议无特殊约定,差旅费、接待费和会议费按《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育基金会差旅费管理规定》《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育基金会国内接待管理规定》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育基金会会议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原则上,讲课费、评审费等劳务费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捐赠协议无约定或者项目立项预算中无预算的,不得发放以上费用。不得向未承担相应工作的人员发放上述费用。个人所得税按照税务机关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发放奖教金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具体的评奖办法和公开通知,明确申请程序和评审标准。校级奖教金基金会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协商各单位分配名额。发放时必须提供:公开的评奖通知、评选结果公示和包括奖教金评选名单的公文,实行实名制转账发放。院级奖教金可由学院出具院级公文,校级奖教金由学校人力资源部出具校字文件。

第四十八条 奖学金的发放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具体的评奖办法和公开通知。发放时必须提供:公开的评奖通知、评选结果公示或奖学金评选结果公文,按学生学号实名制打卡发放。院级奖学金可由学院出具院级公文,校级奖学金由学生工作处出具公文。

第四十九条 助学金及助学补助的发放必须提供:助学金申请通知、院系或者学生处签发的助学金评选结果汇总表(或相当资料),按学生学号实名制打卡发放。

第五十条 项目或者基金会负责人本人经手或者使用的费用,其支出报销的“负责人”一栏不得由本人签字,应由其它可审批的负责人签字。

第五十一条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育基金会报销相关文档,可登陆基金会网站进行下载填写。

第五十二条 预算内费用在基金会的审批流程:

1、人民币20万元以下(不含)的费用,由秘书长审批;

2、人民币20万元及以上至200万以下(不含)的费用,秘书长审批同意后,由理事长或者副理事长审批;

3、人民币200万元及以上的费用,视为重大资助活动,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需理事会审批同意。

第五十三条 项目费用的审批。

1、基金会直接负责管理执行的捐赠项目的费用、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等,其费用报销按费用在基金会的审批流程审批后办理报销手续。

2、由项目执行单位执行的捐赠项目的费用报销由项目负责人或者立项时确定的流程审批后,按费用在基金会的审批流程审批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对财务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负责,项目执行单位对项目具有监管责任。

第七章 投资管理

第五十五条 基金会投资依据合法、合规、安全、有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基金会投资活动相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基金会的投资必须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基金会投资和存款必须遵守与捐赠人和受益人的约定,应保持足够的资金流动性,不得影响公益支出的实现。

第五十七条 基金会可以用于投资运作的资产包括除政府机关行政经费拨付以及捐赠协议中约定不得投资外的非限定性资产及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第五十八条 基金会设立投资顾问委员会,作为基金会投资的咨询顾问机构,对基金会的投资提出专业意见。

第五十九条 基金会应制定严格的投资风险控制制度,规范的投资决策议事规则,建立《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育基金会投资管理办法》,并严格按规定执行,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十条 捐赠人对于其捐赠款的投资有限制性意见的,基金会在不违反相关法规的情况下,应按捐赠人意愿执行。

第六十一条 基金会进行投资活动,应当经过专家论证,投资决策与执行应当分离。投资计划必须经过理事会决策同意方可执行。理事会授权投资委员会开展投资活动的,投资计划也必须报理事会决策,投资结果必须向理事会汇报,投资责任仍由理事会承担。每一项投资决策都必须经过表决,决策记录应载明投资事项、提请投资人的意见和签名、参与表决人的意见和签名,表决结果存书面档案。

第六十二条 基金会进行直接投资,限于进行与慈善组织宗旨和业务范围直接相关的股权投资,不得投向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借款、经济担保或财产担保。

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金融机构进行。

第八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管理

第六十三条 票据是指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资金往来票据、对内结算凭证、银行空白票据。

第六十四条 银行空白票据事先不得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对领购的银行票据应进行及时登记并妥善保管,作废的银行票据应加盖“作废”章。

第六十五条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由基金会财务人员向相关单位申领,交由会计保管。基金会应设置票据领用登记本,做好票据的领购、使用和核销登记工作。财务主管应不定期对票据的领购、开立、核销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计为收入的捐赠,应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同一捐赠人的多笔捐赠的捐赠票据可以合开。

第六十七条 各类收据原则上不得预开,确需预开的,由执行单位凭协议向基金会申请,预开票据超过协议约定结算时间未结算的,基金会有权暂停该执行单位下的立项申请和所有已经项目的财务报销,直至超期的预开票据完成结算。

第六十八条 作废票据、未领票据分别单独保管,并做好登记。

第六十九条 印章管理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育基金会档案与证章管理办法》执行。银行预留印鉴须分开保管,不得随意放置或携带外出。

第九章 财务报告编制与财务分析

第七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对外提供的反映本基金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活动成果及现金流量的文件,包括财务报表、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每年由财务部门负责编制。

(一)会计报表的种类

1、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本基金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负债表应按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分项列示;

2、业务活动表

业务活动表是反映本基金会在一定会计期间业务活动成果的报表。应按各项收入、业务活动成本、费用各个项目分类分项列示;

3、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表是反映本会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现金流量表应按业务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分类分项列示。

(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1、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根据会计事项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会计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依据有关规定,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3、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要全面检查会计核算是否按制度规定执行,是否有会计差错,对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造成的需调整前期或本期的相关项目是否按有关规定及会计制度进行了会计处理,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任意取舍;

4、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据应当相互衔接;

5、财务会计报告应按规定的时间编制,应加盖公章、基金会法人、会计主管签章;

6、编写会计报表附注。

根据制度有关规定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重要影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对业务状况和业务成果的响;

(2)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3)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4)重大捐赠收入和公益活动情况说明;

(5)理事、工作人员领取报酬情况说明;

(6)接受劳务捐赠情况说明;

(7)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7、编写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包括业务及财务活动基本情况(如:资产状况和财务收支情况),上一年度工作计划或预算完成情况及差异分析,下一年度计划及预算、财务管理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对单位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如:重大业务活动的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等)。

第七十一条 每个会计年度决算后,财务部门应准备各类明细账、现金、银行日记账和必要的备查账;财务主管应将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报送秘书处,秘书处应主动向理事会、监事会报送财务报告,报告年度收支情况,资产规模、净资产变动情况,请理事会审议,并接受监事会对上述内容进行审查;在理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按要求报送登记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税务主管部门等机关。

第七十二条 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应由秘书长同意后方可报送,未经基金会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外提供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章 审计与信息公开

第七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进行审计,并自觉接受税务等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监督。

第七十四条 被审计的项目执行单位、项目负责人应配合基金会与审计人员进行沟通,并对相关问题进行确认和解释。

第七十五条 基金会及被审计的项目执行单位应就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七十六条 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应当符合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以及《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要求,按《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执行,在网站上公开财务制度以及每年的捐赠收入、支出情况、关联方交易等信息。

第七十七条 基金会应每年编制上一年度工作报告,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同时抄报业务主管单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及基金会网站上公布。

第七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十一章 禁止事项

第七十九条 基金会财务业务中的禁止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基金会的财产不得用于国家禁止慈善组织投资的活动;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资金收付和会计核算;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编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

4、严禁挪用公款,严禁私设“小金库”;

5、严禁以虚假经济业务套取现金;

6、严禁以虚假的经济业务转移经费;

7、严禁开支与业务无关的款项;

8、严禁随意调账;

9、严禁随意拆分同笔业务。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办法经2020年6月29日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与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不一致的,以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为准,与学院或者学校部门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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